【事件回放】
張某2012年7月到某技術公司工作,任財務總監(jiān),無試用期,月薪2萬元,年薪不低于25萬。2012年11月某技術公司單方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。
工作期間,某技術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未全額支付工資?,F(xiàn)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少發(fā)的工資,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,加班工資,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,未休年休假工資等共計13萬元并訴至人民法院。
某技術公司表示,張某入職以來,一直拒絕公司人事部門多次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,導致雙方書面勞動合同至今沒有簽訂,嚴重違反公司有關員工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的規(guī)定,依法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系。并表示張某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工資已結清,不存在任何勞動糾紛。勞動合同未簽署是由于其個人原因,與公司無關。
為證明其主張,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《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書》,《員工試用期離職申請表》,《離職協(xié)議》等證據。
張某對這些證據中的簽字的真實性不予認可,但不申請筆記鑒定。
【法院判決】
法院審理認為:張某雖不認可《離職協(xié)議》中簽名的真實性,但其不申請筆記鑒定,亦未提交足以反駁《離職協(xié)議》的證據,故本院據此采信《離職協(xié)議》的真實性。對于張某提出的相關賠償,在《離職協(xié)議》中已明確工作期間的工資已結清,雙方不存在任何勞動糾紛,勞動合同未簽署是由于個人原因,故其要求的相關賠償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,本院不予支持。
綜上,法院駁回了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,其后不服提起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。
【溫馨提示】
該用人單位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。根據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使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,員工拒不簽署的,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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